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其他可执行的条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