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吴**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吴**没有履行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贺八法执字第76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0元,被执行人现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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