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陆少花申请执行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从2015年3月起按月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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