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陆少花申请执行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从2015年3月起按月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止。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无强制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王*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张**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聂**、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黎*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与霍**、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孔**、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古义柱与古义文、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