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迎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贺八法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李**与案外人沈**共同所有的位于贺州市新宁社区油草塘69号房屋及土地进行拍卖。该房屋现已拍卖成功,因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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