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债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潘**、周**等与孔**、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张**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聂**、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霍**与霍**、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孔**、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谢**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