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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债务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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