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去向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22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王*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周**等与孔**、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张**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霍**与霍**、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孔**、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毛**与谢**、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