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孔**、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孔**、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该房屋在钟山信用社已抵押,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本案所欠债务,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贺八法执字第1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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