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孔**、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该房屋在钟山信用社已抵押,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本案所欠债务,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贺八法执字第1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