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谢**申请执行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贺**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

本院认为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贺**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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