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一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是贺州市八步区富阳街82号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房权证号:桂房证字第××号),我院已依法查封该房屋,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贺八法执字第10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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