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陈**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
本院认为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贺**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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