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贲**、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田**与被执行人贲国扬、莫**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一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贲国扬、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贲国扬、莫**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贲国扬、莫**名下的信都天源木糖粒加工的机械设备进行价格评估,2015年7月6日,广西正**限公司出具意见,该厂机械设备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4470元,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贲国扬、莫**名下的信都天源,木糖粒加工厂的机械设备。终结(2014)贺八法执字第417号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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