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黎*申请执行钟*关于侵权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执行人黎*与被执行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2015)钟*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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