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周长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钟*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钟法执字的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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