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侯**与被执行人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系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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