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杨*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杨**、杨*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借款时的抵押物已被查封,因其他案件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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