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10545元及执行费19900元。但被执行人陈**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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