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黄**与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11800元及执行费17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