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广西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7800元、执行费144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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