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容县**有限公司与杨**、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容县**有限公司与杨**、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黄**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县**有限公司,并应负担诉讼费1853元、执行费2300元。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被执行人杨**、黄**所有且已对本案借款设置抵押担保的位于容县容州镇西上街套房【容县房权证容房字第××号(持证人黄**)、容房共字第20057157号(共有人杨**)、建筑面积92.27㎡】以人民币200000元价格变卖给韦**。所得价款扣除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利息30117.59元(截至2015年10月28日止),违约金5000元(双方约定),受理费1853元(已预交),执行费2300元,共计199270.59元,余款729.41元(该款应退回被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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