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秦**,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90元及执行费1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陈**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已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委托广西壮**市法院代为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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