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遇模与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甘遇模与被执行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容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偿还借款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容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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