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郑**,并负担诉讼费275元、保全费370元、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在处置被执行人马冠铧所有且因向中国邮**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借款设置抵押担保的位于容县容州镇金珠街大井巷11号4层套房【国有土地证:容国用(2010)字第17100930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所得价款人民币310000元。扣除该案优先债务款和诉讼费、执行费共284435.36元,余额25564.64元转由本案处理。该款扣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645元(已预交),执行费350元后,申请执行人郑**所得债务款为24569.64元。至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已无履行能力,同意对余下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放弃追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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