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40235元及执行费72400元。被执行人韦*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借款时的抵押物已被查封,因其他案件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9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