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莫**与被执行人杨**、杨*、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杨*、邓**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19655元及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杨**、杨*、邓**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邓**在银行的存款38398.77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该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莫**。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借款时的抵押物已被查封,因其他案件暂不能处置,且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