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防城港**发有限公司、覃胜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发有限公司、覃**、覃**、广西睡**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防城港**发有限公司、覃**、覃**、广西睡**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655804.8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000元及执行费65979元。被执行人防城港**发有限公司、覃**、覃**、广西睡**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清偿部分债务,另本案债务抵押的财产尚在评估拍卖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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