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中多与梁**、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李中多申请梁金*、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容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金*李**应支付申请人李中多案款309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453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梁金*、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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