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谢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9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但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按照本院送达受理通知书的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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