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利息给李**,并负担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4300元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尚欠的借款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合计5198.96元,并负担执行费125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容民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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