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容县天**限公司、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容县**有限公司、唐*、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容县**有限公司、唐*、梁*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7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黄**,并负担诉讼费9038元及行费171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容县**有限公司、唐*、梁*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