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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曾*、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思杰诉被告曾*、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又不申请减交、免交或者全部缓交的,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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