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陀**与被执行人张**、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夏**应返还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申请执行费2450元。被执行人张**、夏**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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