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广西容县**限责任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广**有限责任公司、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有限责任公司、杨*、杨**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0900元。被执行人广**有限责任公司、杨*、杨**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诉讼阶段,已被查封的抵押财产尚在评估拍卖之中暂不能处置,且执行过程中,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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