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莫**、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莫**、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莫**、卢*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763元,执行费6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莫**、卢*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