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容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1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及执行费93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彭**的财产进行“四查”,发现其所属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正在处理中。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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