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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海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5年1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定于2015年12月4日由审判员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海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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