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唐**、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唐**、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查封。2015年12月11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3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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