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中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返还借款本金279500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3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期外出,住址不详,本院依法查询了其财产状况,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中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中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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