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潘**等与罗*、邝福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欧**、潘**与被执行人罗*、邝福群、彭**、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欧**、潘**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邝福群、彭**、赖**返还借款本金47527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彭**银行存款1800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邝**银行存款165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欧**、潘**。尚欠本金278776元及利息未执结。经四查,被执行人罗*、邝福群、彭**、赖**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玉林**民法院(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玉林**民法院(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