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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黄**、谢勤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黄**、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6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黄**、谢**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15年7月20日,原告以想在庭外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家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98元,减半收取3749元(原告缓交),保全申请费1795元,合计5544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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