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10日依法作出(2015)北执字第1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廖**存款7000元和(2015)北执字第19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从2015年4月份起每月扣留廖**工资1000元,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廖**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证明,本次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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