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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林*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在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林*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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