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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黄**、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16日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了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5年7月1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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