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偿还借款324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个人存款8800元,又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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