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生效的(2012)北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依法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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