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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龙堂金、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钦诉被告龙**、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6日采取登报方式向两被告公告送达了本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因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2015)北民初字第982号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北民初字第982号案件已申请撤诉并经本院准许,故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恢复诉讼。中止诉讼期间1个月又23天。2015年7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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