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3423号江*与陈**、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案未履行执行标的为应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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