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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罗**、潘**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罗**、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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