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罗**、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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