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昌县**有限公司诉张**、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王*所有位于成都市的房产予以查封。经查被告张**、王*在成都市无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有限公司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实现债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经本院调查,被告张**、王*在成都市无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平昌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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