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陈**诉罗**、潘**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昌都县**责任公司、陈*与余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3
昌都县**责任公司、陈*与余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5
昌都县**责任公司、陈*与余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4
平昌县**有限公司诉张**、王*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方**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叶**与眉山市平安驾驶培训学校一案执行裁定书
叶*与眉山市平安驾驶培训学校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