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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眉山**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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