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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康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康诉称,原、被告系老乡,从小熟识。2012年10月,被告经原告介绍到四川省某某县承包白马铁矿二期高龙集中安置点第一组团工程,被告聘请原告担任劳务总管职位,后在被告与成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中,原告又协助被告进行诉讼。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9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付原告借款共计7200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2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廖**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与被告廖**同系仁寿县某某镇天国村人。2012年,被告在四川省某某县承包白马铁矿二期高龙集中安置点第一组团建设工程的部分工程,被告雇请原告担任劳务总管,后在被告与成都市**有限公司的诉讼中,原告又协助被告进行诉讼。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9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签署欠账清单,清单载明:u0026amp;amp;ldquo;四川省某某县白马铁矿二期高龙集中安置房第一组团建设工程截止2015年9月1日止,廖**欠方**100365元(壹拾万零叁佰陆拾伍元正),欠账清单如下:1、方**做劳务总管的工资: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共3个月,每月10000元,应支付工资合计30000元(叁万元正);欠款人:廖**2015、9、1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3、方**借给廖**的零星借款合计7200元;欠款人:廖**2015、9、1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2015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1份,被告签署的欠账清单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72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不利民事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身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方**借款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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